象山县基督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象山县基督教协会,简称“象山基协”。与象山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合称“象山县基督教两会”,简称“象山两会”。
第二条 本会是象山县基督教全县性的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联合全县教会连于元首基督,共同发扬基督肢体的作用,建立基督的身体,为福音作美好的见证。本会为全县各教会在圣工上提供服务,并主张在信仰观点和礼仪上互相尊重,在众肢体间的关系上“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全县所有信奉上帝,承认耶稣基督为救主的基督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全县信徒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在圣灵的引领下,同心合意,遵照圣经真理,坚持自治、自养、自传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为提高全县信徒(包括认同整本圣经和《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为信仰依据的信徒)信仰素质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象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象山县民政局管理监督。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丹西街道西谷路90号。
第二章 任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任务:
(一)推进象山县基督教神学教育和教会人才培训;
(二)推荐教牧人员按立圣职,认定本县基督教教牧人员、义工传道人员资格;
(三)协调本县教会按信仰习惯开展各种聚会活动;
(四)介绍和组织交流各教会在传道、牧养和管理方面的经验,探索建立促使教牧队伍稳定和提高的保障制度;
(五)开展与县外教会间的友好交往和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六)本会与象山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是分工合作关系,配合与协助“象山三自”做好本县基督教的各项事工;
(七)本会在教务工作上争取全国及省、市基督教协会的支持和指导,促进信仰素质的提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象山县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县各教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协商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担任堂委主任的委员在堂委换届中卸任,其委员由继任者担任;若卸任的堂委主任为两会常委,或其它原因离岗的常委,可在当年全体委员会会议上予以调整;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象山县基督教代表会议一般由象山两会联合召开,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象山三自”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象山县基督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半年以上)的,须由常委会议表决通过,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总干事一名,副总干事若干名,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本会加强与全国和省市基协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在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时,吸取有益经验,指导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讨论并督促代表会议的决议和拟定的工作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增补或罢免常务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提前或延期举行不超过半年。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 本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会务,对全体委员负责;
(二) 协商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
(三) 与“象山三自”常务委员会联合召开全县基督教代表会议和“象山两会”全体委员会会议;
(四) 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县基督教代表会议或“象山两会”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 起草修订本会章程,审定后提交全县基督教代表会议通过;
(六) 贯彻执行全县基督教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七) 审议批准本会副总干事人选;
(八) 按工作需要,会同“象山三自”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和各种事工组,由本会总干事协同“象山三自”秘书长共同负责开展工作;
(九)推举聘请本届“顾问”;
(十)受理重要的人事变更,必要时得增补或罢免本会委员。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和基本要求:
(一)委员构成:各堂负责人、应聘在职的教牧人员、在职的圣职人员,新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常委构成:在常委会中任堂委主任的委员比例不低于1/3,教牧圣职人员的委员比例不低于1/2;新当选常务委员的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夫妻双方原则上不考虑同时进入常委会;
(三) 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教;
(四) 其神学水平和品德在教内外有好评价;
(五) 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必须的政策法律水准;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会长在副会长、总干事的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组成会长会务会议,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会长会务会议例会每月二次,可与“象山三自”主席会议协同,举行“象山两会”会务会议,有需要时也可增加会务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决定由会长会务会议作出,由总干事组织实施。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需要时可增加。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每届五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届满后一般也不出任三自主席。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会长会务会议;
(二) 主持教务工作,检查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处理日常教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各事工组主要组成人员,交会长会务会议决定;提名副总干事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制定有关守则,协调各事工组及传道人聘请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和监督使用。主要经济来源:
(一) 本会所属堂所的神学奉献;
(二) 信徒捐献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本团体的事业发展;大额资金的开支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日常性开支应列入预算安排在“象山两会”会务会议上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本县教会专职教牧人员的实际情况办理。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章程修改文本,交全县基督教代表会议审议,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报象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由象山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内容经象山县基督教第八次代表会议于2011年3月10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象山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