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基督教两会常委会2006年1月9日通过)
为了维护基督教堂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教会信徒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堂所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堂所下设治安管理小组,负责维护堂所的安全,制订治安工作应急预案和计划,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条 治安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三条 经常对信徒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条 定期分析堂所及周边出现的一些不稳定因素,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经常对堂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条 举办非通常性大型宗教活动,按照治安工作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七条 堂所除门卫值班外,平时要落实值班人员。对外地可疑人员来堂所参加活动要详细登记,并注意其动向,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每次聚会活动结束,要由专人检查堂所内电器开关、煤气阀门、门窗及防盗报警等装置的安全状况。
第九条 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基督教两会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