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基督教两会常委会2006年1月9日通过)
基督教堂所是信徒聚会活动的处所。为了保障信徒的生命安全,保护教会的财产不受损失,确保教会活动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堂所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堂所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条 本堂所下设消防安全小组,负责落实消防安全专管人员,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第三条 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对消防器材登记造册,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第四条 对信徒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使信徒有操作消防器材的技能。
第五条 规范安装灭火系统,按标准设置应急灯和电光指路牌等设备。
第六条 聚会场所及通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七条 一旦发现火情,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同时将信徒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并在第一时间向119报警。报警时要镇定,清楚说明发生火灾的详细地址、所在方位、起火原因及火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