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基督教两会常委会2006年1月9日通过)
为了完善堂所的人事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堂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堂所管理组织在县基督教两会指导下,由信徒民主选举产生,堂委成员必须信仰纯正、热爱教会、忠于职守,堂所负责人由新一届堂委会议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堂所管理组织需经县基督教两会认定,报县民宗局备案。堂所负责人每年向堂委述职一次,接受堂委提出的建议。
第二条 堂管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下设的各事工小组每年应向堂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堂管组织的财务组成员由熟悉财务的堂委或信徒担任。
第四条 堂管组织的教务组成员由教会的圣职人员、专职传道人、主要义工及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堂所安排的主日讲道人员,须经过县一级以上义工圣经培训班培训学习,经县基督教协会考核合格后认定。各堂所的教务组会同县基督教协会进行每半年一次的主日圣工调配。
第六条 本堂传道人受外地教会邀请前去领会及外地传道人员来本堂讲道,均需具备相应的邀请手续,并报县基督教协会审核同意。
第七条 堂所举办培灵聚会及邀请讲道人员,应事先报请县基督教协会审核。县基协根据所邀人员的实际情况,如同意邀请,即报县民宗局备案。涉外往来的传道活动(在本县教会以外的或国外的人士往来),须事先报经县基督教两会审议,逐级上报,取得合法手续。
第八条 堂所聘请的专职传道人员,须经市一级以上神学院校学习或进修毕业。聘请专职传道人员,需由堂所管理组织根据教会的实际情况向县基督教两会提出申请,或由两会与有意向的传道人取得沟通推荐聘用。应聘的专职传道人员每年向堂委述职一次,接受堂委提出的建议。
第九条 堂所圣工人员的安排或调动,接受县基督教两会的指导。
第十条 堂所的门卫等住堂工作人员,须经堂委会议民主讨论提出相关的条件和职责,加以选拔聘用。堂所暂住人员需按照户籍管理的规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