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9日由七届两会常委会议讨论修订通过)
教会是被呼召出来属于主耶稣基督身体的一群人。教会从信仰看是属灵团契,从活动看也是一个社会团体。她有法定地位,应遵守国家法律,也当得到国家的保护。为了切实保障宗教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遵循圣经教训“凡事都要规规矩矩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特订立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的堂所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教堂及所属的处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县基督教两会和各教堂堂委会实施管理。
二、各教堂根据信徒人数多少,相应建立 (7~21人)的堂委会,由堂委主任、副主任带领堂委会管理本堂事务。堂委会建立或换届,要在县两会同工主持下,由本堂信徒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经县两会主席会长会议认同,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堂委会任期四年。
三、堂委会职责
1、管理本堂所教务:
(1)必须保证本堂所基本的信仰生活“教训、彼此交接、掰饼、祈祷(徒2:42)”正常有序地开展;
(2)在县基督教协会指导下,预先安排好半年讲道圣工,并将圣工表寄送县基协备案;
(3)举行培灵会等特别聚会,一般安排在农闲期间,一年一次,时间3—5天为宜,须事先向县基协提出计划;若邀请县外的同工同道领会,由堂委会提出要求,由县基协主管同工核准后与对方联系,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4)特别聚会的领会传道人,应当请其所在地两会所属教会的教牧人员;不能邀请来历不明的人或有争议的人讲道;一旦聚会中发现有曲解圣经、传讲异端邪说等问题,要恰当拒绝,及时提出纠正;同时报告县两会,必要时报上级两会备案。
2、管理本堂所堂务
(1)教会财务由一位堂委会负责人主管,若干堂委与会计出纳组成财务组,财务工作按《象山县基督教堂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教会财产要有一位堂委负责管理,做好产权登记,落实保管、防盗、防火等制度。
(3)教会房舍设施是为聚会和专职传道人工作使用的,其他人不得占用;要有一位堂委负责生活和后勤设施维修工作,落实治安、卫生防疫等制度。
3、管理本堂所人事
(1)教会人事管理由堂委主任负责,堂委会议研究决定。
(2)传道人必须爱国爱教、信仰纯正、熟悉圣经、明白教义、品德端正、有好名声、有讲道恩赐。符合要求的专职传道人聘请,要经堂委会讨论同意,县两会认可,并按规定办理聘请手续。
(3)传道人若有行为不端、曲解圣经、违背教义、传讲异端的,所在教堂堂委会或县两会要对其进行劝诫;情节严重或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的,可暂停其讲道直至免除传道资格并报市两会备案。
(4)堂委会成员若有行为不端、违背教义、把持教会、扰乱管理、为异端邪说的传播开方便之门的,堂委主任或县两会要作劝诫;情节严重或经多次劝诫无效的,可停职或免职,是堂委主要负责人的,要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5)本堂信徒若有道德败坏、违法乱纪、扰乱聚会秩序、为异端效劳或听信邪教迷入歧途的,传道人和堂委要耐心作劝诫,先可停止其圣餐;如果情节严重,多次教导仍不悔改的,可予除名,不许其参予教会生活。
四、境外信徒来访
境外信徒可以在教堂参加主日礼拜,不可即时讲道,也不可私下临时按排聚会而为外来者提供讲台,但要友好相待;对来历不明的信徒也是如此。有影响的外宾要尽早告诉教会或县两会,切实做好接待工作;要安排讲道的,按规定须事先报请主管部门同意。
五、本制度未尽事项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县两会常委会负责解释,修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