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基督教两会常委会2006年1月9日通过)
为了保全教会财产,完善规范财产管理工作,珍惜教会财物,精打细算民主理财,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堂所管理组织下设财务组,由财务组长、会计、出纳等人组成。可选若干堂委成员作财务监督人员。
第二条 财务组长由管理组织的副组长以上负责人担任;会计、出纳经堂委讨论决定,由信仰纯正、热爱教会、忠于职守并熟悉财务的堂委或信徒担任。
第三条 教会所有开支要办理审批手续,由财务组长审批。
第四条 “教会费用”支出如上缴两会的办公经费,每年一度的神学捐款和购买低值易耗品等正常性开支,财务组长对手续齐全的凭证可以直接审批。
第五条 资助外堂、福利费用及购置财产等开支,必须经堂委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审批。如特殊情况急需支付的,应由堂委主要负责人三人以上商议决定,并在半个月内报经堂委会议讨论予补上审批。
第六条 堂所基建、装修等大额支出,应广泛听取信徒意见,提出方案,经堂委讨论,取得2/3以上堂委的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七条 信徒的日常捐款投入教会奉献箱,通常每逢主日礼拜后收点入帐。堂委指派专人(信徒代表、堂委和财务人员)3~5人执行清点奉献款的工作。清点后,由会计当场开具收款收据,证明人签字,出纳收款。单独递交的特别捐款,也应由会计开具收款收据,出纳收款,并将收据寄交捐款人。如有大额奉献时,可通知银行或信用社派人收储。
第八条 堂所其它收入均应列入专门帐项,如堂所的房地产出租,堂委应指派专人负责租赁工作,与租户签定契约。财会人员按契约如期开票收款入帐。信徒奉献的实物应记录入册并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贵重物品如何处置由堂委及时商讨,适时变现。
第九条 堂所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帐户,实行公款公存,教会现金一律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为方便堂所的日常小额开支,出纳可酌情留取1000元以内的备用金。银行存折由出纳保管,财务印鉴由会计或财务组长分别保管。
第十条 堂所资金不得私借挪用,或设立小金库逃避监督。对兄弟教会因特殊需要借款,必须经堂委集体讨论,取得半数以上同意。向外借入款项也必须经堂委讨论通过,要用教会专用的收款凭证作借据,并要说明借款原因和还款日期,且有双方教会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堂所付出单据要做到“一章”(开票单位公章)、“五有”(有开票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内容、数量金额、开票人姓名)、“三签字”(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因教会事工派遣出差的,除报销旅差费外,可报销工作餐伙食费。外堂传道人帮助本堂讲道领会,应支付旅差费及适当的补贴,县外传道人领会,除支付旅差费外,可给于每天50~100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堂所的收据,一律使用“象山县基督教收款凭证”,并盖上本堂所的财务专用章方才有效。
第十三条 出纳要妥然保管堂所的收付发票,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将发生的收付款逐笔记入,并要按月报帐一次。
第十四条 会计必须按县基督教两会财务组规定的发票、帐册、科目、记帐方法“四项统一”的要求设置“总分类明细帐”和财产登记簿(册)。每季度(最长半年)结帐一次。严格审核出纳上报的各种凭证,结清帐目,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分项记入总分类明细帐;要帐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定期上墙公布。建立完整有序的财务档案,年报、月报、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凭证等财务档案的保管,按《会计法》规定予以保管。
第十五条 堂所管理组织负责财会制度的实施,审查帐目,盘存出纳现金。财务监督人员一般一年一度审查帐目,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报县基督教两会财务组帮助解决。
第十六条 财会人员严重失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经堂委讨论更换人员。会计、出纳办理移交手续须有监交人在场。
第十七条 堂所年度财务报表上报县基督教两会财务组备查,堂所的财务收支概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基督教两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