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宁波教会建设成既合乎上帝心意又能得众民喜爱的荣耀教会,使各堂工作能依照《圣经》的教导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根据《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教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堂务管理委员会是本堂常设的堂务管理组织,其工作目标是团结和带领众信徒走爱国爱教道路,同心合意建立基督的身体。堂委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教会在地上的使命为中心,敬拜上帝、传扬福音、牧养信徒、管理教会,遵循圣经教训,遵守法律法规,服务人群。
第二章 堂务管理委员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堂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堂委会”)由教牧人员和信徒代表组成,专职教牧人员应为当然委员候选人。委员总人数按照各堂规模大小以7—21名为宜;堂委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得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确需继续担任的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堂委成员同意,并报两会,在相关宗教部门备案。
第四条 堂委会设堂委主任1名(一般兼任法人代表),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条 堂委可根据堂所实际工作需要设事工小组,如:教务圣工、青年事工、儿童事工、妇女事工、圣乐事工、探访联络、布道传媒、婚丧事工、总务后勤、财务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小组;小组的工作向堂委会负责。
第三章 堂务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管理本堂教务:安排日常各项圣工,按规定手续邀请培灵会讲员,管好本堂讲台,抵制异端邪说。
第七条 管理本堂堂务:确定换届方案,管好财务和财产,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编订信徒名册,妥善整理、保管教堂史料及档案,表决本堂重大决策。
第八条 管理本堂人事:选送有志青年进神学院接受造就,推荐合适义工参加各类培训,按有关规定确定聘请或辞退专职教牧人员,向当地两会推荐本堂同工按立圣职。 对犯有严重错误而不听劝诫的教牧人员、堂委成员和信徒,堂委会可以分别给予暂停圣餐,暂停或撤销教会职务,直至从教会除名的处理;凡除名的信徒和教撤职的牧人员,要报当地两会,在相关宗教部门备案。
第四章 堂务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九条 堂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洗超过三年,连续在本堂参加聚会四年以上,已参与教会事工的热心爱主信徒;
2、信仰纯正、坚持真理、爱国守法、品行端正,肯尽力为本堂工作;
3、和睦邻里、团结信徒,家中有信仰见证,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4、当选年龄在25周岁至65周岁之间(确需超龄者继续担任的,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堂委成员同意,并报两会备案);文化程度一般应在初中以上。
第十条 堂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信仰纯正、真理清楚、品德优良、灵命老练、在信徒中有较高的威望;
2、爱国守法、坚持走三自道路;
3、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名声,在家中有信仰的见证,行为端正、乐于助人,能作信徒表率;
4、有相当的文化和圣经知识修养,有事奉的负担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5、当选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至65周岁之间(有特殊原因需要65周岁以上者继续担任的,必须经三分之二堂委同意,并报两会备案)。
第五章 堂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产生
第十一条 堂委会成员产生一般由上一届堂委会协商提名,提名对象;
1、上届堂委成员中仍符合上述堂委资格的成员和专职教牧人员;
2、已有较长时间参与或负责教会事工且表现良好的信徒;
3、依区域或祈祷点的信徒分布情况,需要有代表性又符合条件的信徒。
原堂委会议初步筛选的候选人员要经一定的考察期,在无异议后提名成为正式候选人。
第十二条 堂委会成员必须经过信徒大会或信徒代表会议按有效程序选举后才能当选,任何人不得委任。
第十三条 堂委会的选举必须在当地两会指导下进行,选举目标和办法在选举前应当众确定。选举办法有两种:“等额选举法”和“差额选举法”,当选人得票不能低于全票额的二分之一。
“等额选举法”指候选人人数等于所要产生的委员目标人数 。
“差额选举法”指候选人人数多于所要产生的委员目标人数,当选人是依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选取所要产生的委员目标人数。
以上两种办法都符合选举精神,当地教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一,但《选举办法》必须先在选举会议上通过。
第十四条 所有参加选举的人必须是已受过洗礼的本堂信徒。严禁结帮拉票,一旦发现,即取消其选举和被选举资格。
第十五条 堂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工作分工,必须在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的新一届堂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协商、选举确定。
第十六条 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堂委会组织分工名单,需及时上报当地基督教两会批准,并报当地民宗局备案后公布于众。
第五章 堂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权
第十七条 堂委主任职权
1、主持堂委会日常工作,召开并主持堂委会会议,贯彻执行堂委会决议;
2、负责保管、使用本堂公章;
3、审批教会各类工作计划和财务报销单据,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
4、传达政府主管部门和两会的文件精神,执行有关规定;
5、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堂委副主任职权
1、协助堂委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2、参与工作计划、重大事宜和决策的提议;
3、堂委主任缺任时,代理执行堂委会主任职务。
第七章 堂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堂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堂委会主任可提请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堂委扩大会议民主决策,听取信徒意见,让更多热心爱主、关心教会事工的信徒参与教会管理,扩大名额由堂委会商定。
第二十一条 堂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堂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事项,本堂任何人都有遵守、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堂委成员要遵守会议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请假;连续六个月不请假、不参加堂委会会议的,则视作自动退职。
第二十三条 会议过程要紧扣议题,如遇有不同意见,遵循“对事不对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自己意见,但以多数堂委的共识所形成的决议是堂委会的集体意志,全体堂委(包括持不同意见的堂委)有共同维护和遵行的义务,不得擅自更改;若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的,必须经主任会议讨论,再提交堂委会开会作更正。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在决议公布实施前,堂委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会议过程和内容;也不得以妄称主名来干扰堂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以存档,决议部分在会议结束前必须向全体堂委宣读,以使决议表达正确无误。
第八章 罢免 劝诫
第二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若有问题,在征求当地两会组织的意见后,经堂委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有以下问题的堂委主任、副主任可作出罢免决定:
1、利用职权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教会重大损失的;
3、生活作风不端,损害教会形象的;
4、随从异端,信仰严重偏差,带头制造纷争的;
5、半年以上不负起堂委会主任、副主任之责,以致严重影响堂务工作的;
6、蓄意制造教会分裂,破坏教会合一,拒不服从组织劝告的;
7、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堂委会成员和信徒有下列情形的,根据情节不同,堂委会可作出劝诫、劝退或除名的决定;
1、严重扰乱聚会、扰乱堂委会正常工作秩序和会议秩序的;
2、争名夺利、拉帮结派、搬弄是非、制造分裂的;
3、随从和散布异端邪说的;
4、生活作风不端,影响教会声誉的;
5、不履行会议保密制度,造成教会重大损失的: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在堂内出现堂委会无法解决的重大纠纷时,应由当地两会负责处理;经当地两会的会议研究决定,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有关职务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章在宁波市基督教两会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属宁波市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
宁波市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