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基督教堂务管理委员会规章
2021年12月14日象山基督教十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把教会建设成既合乎上帝心意又能得众民喜爱的荣耀教会,使教会的各项事工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根据圣经的教导和全国两会及省市教会规章的精神,结合我县教会实际,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象山基督教堂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堂委会”)是堂所的堂务管理组织,在圣灵的带领下,遵循县基督教两会的章程和制度,坚持“三自”原则,通过祷告、劝勉、协商、民主选举的方法,选出精干、效能,符合大多数信徒意愿的堂务管理组织。其宗旨是团结和带领众信徒高举耶稣基督,维护纯正信仰,传扬天国福音,建立荣耀教会。
第二章 堂委会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堂委会由教会教牧同工和信徒代表组成。堂委会人数可按堂所信徒多少由县基督教两会堂务管理明确而定,一般为7—21名之间;其中弟兄或姐妹在堂委中的比例一般不少于1/3。聘用专职传道或工作人员较多的教会,专职传道(包括义工专职)或工作人员参加堂委人数最多占堂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堂委会每届任期4年。堂委会设主任1名(兼任法人代表),副主任2-4名。
根据需要,堂委会可设立顾问若干名,顾问由退居二线的堂务主任及原先在该堂服侍且担任主要职务的圣职人员担任。
堂委会应设立财务监督3-5名,财务监督由退居二线的原堂委财务人员和熟悉财务的信徒代表担任,人选由两会财务管理组核定。财务监督每年对教会财务审核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次数。年终以书面形式报告堂委会议。财务监督的工作向两会财务管理组负责。
第四条:堂委会根据教会实际下设教务、财务和堂务管理组,按职责分管以下功能事工组,如:圣乐、妇女青年、探访、彩虹桥芥菜种、音控媒体、招待、清洁(卫生)、伙食、车辆管理、消防治安、档案资料等事工组。各职能事工组的工作向堂委会负责。
第三章 堂委委员的资格
第五条:堂委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洗(浸)超过三年,在该堂参加聚会四年以上,并参与教会侍奉的热心爱主信徒。
2.信仰纯正、坚持真理、拥护“两会”、爱国守法、品行端正,肯尽力为教会工作。
3.和睦邻里、团结信徒,家庭友爱,有信仰生活见证,基本符合圣经关于执事的要求(提前3:8-13)。
4.甘心奉献、乐于助人,有管理教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5.当选年龄可按堂所信徒的年龄结构而定,一般在25—65岁之间。老堂委65周岁不留,新堂委60周岁不进。因特殊原因确需65周岁以上者担任的,须经原堂委2/3以上同意,但最高年龄不得高于70周岁。文化程度一般应在初中以上。
6.堂委必须委身于一间教会,不兼任外堂堂委(不含县基督教两会委派的间断性职务工作)。
第六条:堂委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洗(浸)超过五年,参加聚会六年以上,已参与教会事工的热心爱主同工。
2.信仰纯正、真理清楚、品德优良、灵命老练,在信徒中有较高的威望。
3.在社会上有较好的名声,配偶信主,家庭友爱,有信仰生活的美好见证,行为端正、乐于助人,能作信徒表率。比较符合圣经关于执事的要求(提前3:8-13)。
4.有一定的文化和圣经知识修养,有事奉的负担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5.须担任堂委一届以上,得信徒选票2/3以上,经新堂委协商或投票表决确定;堂委主任须担任过副主任一届或堂委二届以上(其中聚会人数300人以下的堂所专职传道需担任堂委一届以上)。
第四章 堂委会的选举产生办法
第七条:堂委届满须提前六个月报两会堂务管理组,由两会堂务管理组派员指导换届和堂委候选人提名工作,在选举时,选派选举工作小组。
第八条:按照本规章第三章第五条关于“堂委委员的资格”,会议主持人每提出一名候选人,需得到3个以上与会者的支持。候选人一般应控制在堂委目标人数的120-140%,新推选堂委候选人凡涉及直系亲属的,包括夫妻、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的,只能推选一人参加,此一候选人选由上一届堂委会表决或商定。当提名的候选人过多时,可以在会上对所有候选人作一次投票表决,去掉支持率低的人选。
第九条:教会聘请在该教会服侍二年以上的专职传道,三人以下(包括)的,可为堂委当然候选人。三人以上的,教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定若干人,作为堂委候选人。未入选堂委候选人的,必要时可列席会议。专职传道作为堂委候选人的,未达到2/3以上票数的,不能担任堂委委员,且新一届堂委将对其是否续聘再次商定。
第十条:确定候选人时,应考虑各职能事奉要求、年龄结构、圣职人员作用发挥,并适当照顾信徒的区域分布和男女比例等因素。候选人简历应在选举大会二个主日前张榜公示,若有重大异议的,可向县基督教两会反映情况,由县基督教两会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堂委会的《选举办法》必须先在选举会议上通过。选举一般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当选人从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次序当选,原则上为单数。堂委成员选举,根据人数设置,若最后二人或多人平列的,由新一届入选的堂委成员投票表决选定。计票结束后,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二条:选举资格为已受过洗(浸)礼的,经常在该教会参加聚会一年以上,智能没有障碍的信徒。
第十三条:堂委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必须达到信徒选举会议中有效票的2/3以上,堂委主任连选得连任,一般不能超过三届。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其继续担任的,先在选举前经县基督教两会班子核准后再进行选举。堂委主任、副主任由新堂委投票选举产生,按得票多数者当选,在二候选人得票相同时,可依其当选堂委的信徒得票数多者当选之。但堂委主任候选人在第一次选举时,均没有超过堂委半数票的,需在得票数高的二者中重新投票,按得票多数者当选;在二候选人得票相同时,可依其当选堂委的信徒得票数多者当选之。
第十四条:堂委分工由新当选的主任、副主任组成的堂委核心团队充分讨论协商,提交在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2/3以上的新一届堂委会议上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堂委会组织分工名单,及时上报县基督教两会备案,向信徒宣布并张榜公布。
第五章 堂委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教务管理:牧养信徒,安排日常各项教牧圣工;管理讲台事工,开拓福音宣教事工;抵制异端邪说。
第十七条:堂务管理:服务信徒,管理财务和教产,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贯彻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服务社会,开展公益慈善福利事业,保障教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妥善整理、保管教堂史料及档案。
第十八条:人事管理:培养人才,选送有志青年进入神学院校就读进修接受深造,推荐义工多方参加各类培训;按两会聘请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聘请或辞退专职教牧及工作人员,向县基督教两会推荐同工按立圣职。对犯有严重错误而不听劝诫的堂委委员、专职传道和工作人员,堂委会酌情可以分别给予暂停(解聘)或撤销教会职务,暂停圣餐,直至除名的处理。
第六章 堂委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第十九条:堂委主任的职责:
1.定期组织召开并主持堂委会议,贯彻执行堂委会决议。
2.民主商讨制订教会短期、中期和长期远景计划目标。
3.主持教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保管、使用教会公章,签署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4.审批各职能事工组的工作计划。
5.传达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基督教两会的文件精神。
6.制订实施教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
7.在2/3以上堂委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名罢免、增补堂委委员,聘请或辞退专职传道及工作人员。
8.堂委主任每年对堂委会议的一项决定有一次的否决权利。
第二十条:堂委副主任的职责:
1.协助堂委主任管理和开展日常工作。
2.参与制订实施教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以及重要事宜的决策和提议。
3.负责分管至少一项的具体工作(教务、财务、堂务),对应负责若干职能事工组;签署执行涉及堂委主任本人相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接受堂委主任的委托,代理执行堂委主任的职责。审批权限内的财务报销单据。
5.在共同提议下,可以报告县基督教两会批准,提交堂委会议,罢免堂委主任,并讨论决定选举事宜。
第二十一条:为便于管理和决策,使教会的管理机制能有效和良性运作,堂委会专设核心团队,成员由堂委主任、副主任等组成,人数3-5人,堂委主任为核心团队负责。必要时,可邀请顾问参加。主要工作职能为:
1.收集和准备有关事工资料,制定计划,商议堂委会议议题等;
2.组织各事工组召开会议,制订工作计划,安排落实工作;
3.处理突发事件,事后向堂委会说明。
第七章 堂委会议
第二十二条:堂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根据需要也可召开堂委扩大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堂委到会方能召开。专职传道或工作人员根据教会事工需要可列席会议。参加会议的顾问对象由堂委核心团队商定,并由会议主持人提前邀请或通知。召开会议前,堂委核心团队通过民主沟通协商以达成会议议题,并在会议前提前告知各位堂委。
第二十三条:堂委成员应遵守会议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缺席;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请假。
第二十四条:堂委会议要有议题:听取堂委主任、副主任及事工组长对上个月工作的总结汇报以及前期工作的评判,商讨决定教会各项事工及会议议题。
第二十五条:会议一般议题采用口头、举手(拍手)表决方式,有应到人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需要投票表决的重大事情事先应听取或参考顾问的建议,经全体堂委2/3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方为有效。如遇有不同意见的,遵循“对事不对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核心团队对持不同意见者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持不同意见者会后可以保留自己意见,但需服从多数堂委意愿所形成的决议。对会上形成的决议有异议,若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提交堂委核心团队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堂委会议认定。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在决议公布实施前,堂委不应泄露会议过程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建立会议记录档案,由专人记录会议日期、地点、参加人员、会议议题、讨论内容、决定事宜等。特别重要的决议或议题,需到会堂委签字认可。决议部分在会议结束前当众宣读,确认无误。
第二十八条:堂委会对每一年的工作要有总结报告,并制订下一年和中长期的计划和目标。总结报告和计划目标及时上报县基督教两会存档备案。
第八章 罢免 停职 劝退
第二十九条:在县基督教两会的组织下,经参加堂委2/3同意,堂委主任、副主任有下列情形的,可作出停职处理,不思悔过的,予以免职处理:
1.利用职权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工作严重失职,对教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3.生活作风败坏,有损教会形象的;
4.信仰偏差,随从和散布异端,制造纷争,混乱教会的;做事武断,严重缺乏民主作风的;
5.半年以上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使堂务的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的;
6.因工作调动或健康等因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
7.无故缺席连续不参加县基督教两会需要参加的会议达三次以上的;
8.不服从县基督教两会集体决策部署,或带头不遵行两会有关规章和制度的;
9.选举期间,查证有拉票,贿票,或对选举产生误导诱导等不正当现象的;
10.堂委会议期间,查实有指使、拉拢或挑唆堂委在重要事务投票表决之中左右决议的;
1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堂委委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堂委核心团队说明事实,经参加堂委会2/3以上堂委同意,可作出劝退或免职的决定:
1.利用职权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工作失职,对教会造成较大损失的;
3.生活作风败坏,影响教会声誉的;
4.随从和散布异端邪说,或参加过邪教组织活动的;争名夺利、拉帮结派、制造教会分裂的;多次扰乱堂委会正常工作和会议秩序的;
5.无故缺席堂委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6.因健康、家庭、工作等原因无法履行堂委职责开展正常工作的;
7.泄漏会议内容或决议造成堂委、信徒以及其家庭遭受伤害或负面影响较大的;
8.公开反对县基督教两会集体领导,拒不执行两会有关文件决议的;
9.选举期间,反映有拉票、贿票,或对选举产生误导诱导等不正常现象的;
10.堂委会议期间,发现有拉拢、挑唆堂委在重要事务投票表决之中对决议产生影响的;
1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章在象山县基督教两会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章最终解释权属象山县基督教两会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