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元清
“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
引言
谈到“自由”,人人都喜欢自由,不喜欢被约束。无论是身体,或者是心灵,人人都渴望自由。然而,人人渴望自由不等于就能获得自由,人人谈论自由,不等于都明白自由。因为人所渴望的自由,并不一定是真正的自由,或许是自己想要的自由。以下借着所读的经文来“浅谈在基督里的自由”。首先要分享基督的自由,包括永恒中的自由和临在世界的自由;接着分享基督徒的自由之路,包括被造、堕落和被赎不同状态中的自由;最后分享基督徒的自由生活,包括信仰层面、与人的关系层面和自己的行为层面。
一、基督的自由
基督的自由与基督徒得自由有密切的关系,若基督没有自由,就不能给我们自由。若基督有自由,却没有来到世界,也不能给我们自由。若基督有自由,又来到世界,却没有活出真正的自由和替人经历死亡,也是不能给我们自由。以下从永恒、降世和得胜这三个方面,来论述基督的自由。
1.永恒而本性不变的自由
基督本是完全的神,三一神第二位格之圣子,作为神就有神本性绝对的自由。有人曾经问,神是自由的神,神能不能犯罪?如果神能犯罪,神就不是圣洁的神,神就是被罪捆绑,即不是自由的神。如果神不能犯罪,神也不是自由的神。这个问题出在人不明白神的自由,因为神的自由乃是甘愿降服于或受限制于自己的本性和自己所启示的真理。一位受约束于自己所启示的真理而不犯罪的神,才是真正自由的神。基督是第二位格的神,与圣父、圣灵同样拥有永恒绝对不变的自由(参 诗102:27)。基督也有绝对永恒本性的自由,并且基督所行的也都是自由的。
2.降世而暂时受限的自由
基督降生世间,就是神来到人间,即道成了肉身。当基督进入世间,就是无限的神暂时进入有限的世界,也是自由的神暂时受限于物质的世界。保罗蒙圣灵的默示在《腓利比书》论到基督说,“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与神同等为强夺的,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人的样式。”(腓2:6-7)当基督耶稣刚刚出来传道的时候,首先就接受施洗约翰的洗礼,为的是站在罪人的位置上接受悔改的洗礼,即尽诸般的义。基督本是律法的颁布者,却来到世界遵守全律法,就是暂时受律法的限制。基督本是生命的主,却为了拯救罪人,赐给罪人自由的生命,最终在十字架上代替人受死,就是暂时受死亡的限制。基督的自由虽然在地上暂时受限,但基督却没有破坏和失去本性的自由,反倒活出真正的自由。因为祂活着,成为了父神完美的代表(参 来1:3),完全地将父神表明出来(参 约1:18),就是将父神的形象完全的活出来。
3.得胜而永恒不变的自由
当基督被钉十字架,在人看来祂没有自由。当基督受死而埋葬在坟墓,在人看来祂已经失败也没有自由。但是,基督不但是完全的人,也是完全的神,祂不能被死亡拘禁(参 徒2:24)。基督的死满足了父神公义本性的要求,使神对罪的忿怒得以彰显,而基督的死又是义的代替不义的(参 彼前3:18),这是最大之义的举动。所以,基督得胜了死亡,得胜了罪恶的权势,得胜了律法的限制。基督一次的死就不再死(参 罗6:10),基督的复活也是永远的复活(参 来7:25),基督因得胜而拥有的荣耀和自由也是永恒不改变的(参 来13:8)。
二、基督徒的自由之路
基督的自由是基督徒的自由,而基督来到世间就是要赐给罪人自由,因为罪人本是失丧的人,这就表示罪人没有真正的自由。不但如此,罪人也没有力量靠自己获取真自由。所以,神的儿子来到地上,为了把人带到基督的里面,使人重新拥有真自由。以下主要从人的被造、堕落和被赎这三个角度,论基督徒的自由之路。
1.被造而拥有的自由
人的被造是按着神的形象和样式被造(参 创1:26-27),而自由是神的形象,所以人也拥有自由的形象。人的自由是被造的自由,神的自由是永恒本性的自由。人的自由相对于神的自由来说,人的自由是相对的,神的自由是完全绝对的。但我们可以确信,神赐给人自由是绝对的事实。神对被造之人的尊重,最伟大的体现就是给人自由。
2.堕落而破坏的自由
神赐给人自由原是美事,只是人在试探中却将自由用错了,以至于破坏了神赋予人的自由。有人曾经问,神为何不造一个不会犯罪的人?当人这样问,是人以自己主观的思想有了错误的前设,自认为神造人还不够完美。其实不然,神造人本是完美的,人有可能犯罪才是有真自由,才是完美的杰作。因为神不希望被造的人,只是被勉强来敬拜神,而不是主动的、甘愿的敬拜神。所以,人堕落不是由于神的决定,乃是由于人自己的选择。当人堕落后,也就破坏了神赋予人的自由形象,人将不能靠自己,在救恩上作出正确的选择。
3.被赎而重建的自由
黄登煌在《加拉太书》注释里论到:“我们原来的地位是被‘罪’和‘律法’所捆绑的。被罪捆绑,是因为无法脱离罪的欲念和罪的势力。被律法捆绑,是因为律法显明我们的罪,又因我们没有能力不折不扣地遵行律法。”当基督来到地上,基督完全遵守了律法,并且为罪人受死。所以,凡是相信基督的人,就在基督里被重建(参 林后5:17),拥有了真正的自由。这个自由,不同于被造的自由,被造的自由是有可能犯罪而灭亡的自由,而基督所赐的自由乃是基督得胜一切试探的自由、得胜罪恶的自由、得胜死亡的自由、得胜律法控告的自由。在基督里得的自由,冯荫坤在《加拉太书注释(卷)下》论到这自由,不是政治上的自由,而是指属灵的自由。基督徒在基督里所得的自由,第一,在神面前有自由的地位,拥有主动性回应神的能力;第二,在罪面前有自由拒绝的能力;第三,在律法面前有自由而不再被定罪;第四,在死亡面前有自由而不再与神隔绝(参 来2:9)。
三、基督徒的自由生活
史葛·麦克奈特在《加拉太书》注释里论到:“得自由就是可以自由地成为神希望我们成为的人。所以,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不单是为了给我们自由的地位,也是为了让我们活出真正自由的生活。”以下从真理上、爱人上和行为上三个角度论自由的生活。
1.在真理上有立场
史葛·麦克奈特在《加拉太书》注释里论到:“真正的自由就是一种束缚。”当我们在基督里成了得自由的人,就已经成了基督的奴仆(参 林前7:22;弗6:6),神的奴仆(参 罗6:22)以及义的奴仆(参 罗6:18)。为此,基督徒要顺服基督,守住基督纯正福音的真理。犹太派的律法主义者在加拉太教会传讲另一个福音,就是假福音。这个假福音就是把行律法强加于福音,为使遵行律法成为得救的附加条件。所以保罗劝勉读者要站立得稳,黄登煌在《加拉太书》注释论到:“站立得稳就是忠于主恩典的福音,在福音的真理上坚定不移,也就是在因信称义的真理上坚定不摇动,不受迷惑而偏向不能叫人得救的律法主义,律法主义就是保罗所论的‘轭’。”
2.在爱人上有舍己
从律法的角度看,神起初颁布律法不是为了使人靠行律法称义,因为神知道罪人无法遵守律法,而是为了使人借着遵行律法明白,人不能靠自己行律法而得以称义。但基督已经完全遵守律法,并且活出律法的总纲就是爱。神就是爱,神又活出了完全的爱,基督徒拥有神的形象,也当在真理的根基上自由地活出神的爱。一个不愿意爱人的基督徒,就是被各种理由捆绑而没有活出自由。然而,一个愿意被真理约束而活出爱的人,就是被神所释放而有真自由的人。
3.在行为上有圣洁
神是圣洁的,神是自由的,神是自由地活出圣洁,神也是活出圣洁的自由。若基督徒用基督的自由去犯罪,就是被罪所胜(参 加6:1),而被罪所胜的人,就没有享受真正的自由。从人的言论来说,当我们将人诽谤的话存在心里,就是被那人所捆绑,也就没有享受真正的自由。除非,我们用基督的话去得胜,比如基督在十字架上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否则,我们就不能活出自由的圣洁行为。
基督是自由的神,在地上以人的样式活出了完全自由的生活,因为祂没有犯罪(参 来7:26)。基督为了拯救罪人脱离罪恶、死亡和律法的捆绑,并要赐给罪人真正的自由,乃是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基督徒在基督里拥有真自由的地位,也当活出真自由的生活。最后,请反思自由与约束有什么关系?如果没有约束,就没有真正的自由。没有约束的自由,其实已经不是自由,乃是放纵,或者说是自我。对于约束,如果是被罪约束,就没有自由。如果是被真理约束,就有真自由(参 约8:32)。